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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2005年注税考试税收代理实务精讲讲义了转贴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1
第一章 导论

《税收代理实务》是注册税务师考试难度最大的科目,它集税法、涉税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表的填制、税收检查为一体,综合性、操作性强,考生必须有着对税法I和税法II的学习基础和一定的会计基础。从以往的考试经验看,税务代理实务的考试题型有单选、多选、简答、综合分析四种,其中单选和多选占分数的40%,这部分是属于客观题,大多在书中有明显和直接的出处。简答题一般每年考三个题15分,有些题是考教材中程序方面的内容,有些是跨章节的需要综合分析判断的,也有一些是会计处理,这些属于主观题,有一定难度。综合题一般每年考两道题45分,也属于主观题,结合题一般是要把税额的计算、审查、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融为一体,综合性、操作性非常强。

第一章 导论
本章为非重点章节,一般以客观题出现,分值为2-5分左右。第四、五节出题机率较多,按2005年考试大纲的要求,第一章要了解税务代理的概念与特点,了解税务代理产生与发展与历程,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熟悉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形式,掌握税务代理、依法代理和公正合理收费的基本原则,熟悉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确立、变更与终止的基本程序,掌握在税务代理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熟悉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税务机构代理的基本内容。考试大纲分为三个层次:熟悉、了解和掌握。其中需要掌握的内容需要认真全面的复习,需要熟悉的内容在学习中要多关注,需要了解的内容一般要有些印象。

第一节 税务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内涵(了解)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下列特点: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 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超越代理权限。
3.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也就是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劳务活动。
二、税务代理的概念及特点(了解)
税务代理是一种专项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必须通过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才能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税务事宜的代理。
所谓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为:
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代理人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法律约束性。主体双方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在代理活动过程中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
3.内容确定性。要按国家规定的内容、范围从事代理活动,不能超越国家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和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即代理人不会因代理活动就要承担被代理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代理人只对自身的过失负责。
5.有偿服务性。指在获取一定的报酬的前提下,既服务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又间接地服务于税务机关,服务于社会。
三、税务代理的特性及原则(熟悉)
(一)税务代理的特性
1.公正性。
2.社会性。量多面广。
3 .知识性。注册税务师应当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综合分析能力,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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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性。表现在注册税务师必须精通税务和财会等专业知识。
(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委托原则。税务代理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依据合同的一种契约关系。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
2. 依法代理原则。强调资格是依法的,活动也要依法。这里资格的依法指的是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从事专门代理的专门人员必须是经合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活动依法是指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 独立、公正原则。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
4. 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 税务代理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务代理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了解)
税务代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日本的明治时代,日本出现的税理士,当时产生的条件在于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很大,税收负担比较重,使得纳税人要寻求以下三个方面的帮助:
(一) 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防止由于自己不懂税法而多交税。
(二) 寻求解决税收争议的帮助。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在对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产生差异,而纳税人的专业能力与税务机关相比又有着比较大的差距,这样的专业能力的差距就不利于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而税务代理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经验丰富的税务代理人的出现能平衡解决这个立场问题,因为税务官员的立场会选择保证收入的方案,而税理士会选择最大限度的保护客户又不触及税收法律的方案。
(三) 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客观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现代税收的一个基本特征,只要是自行申报就会有一定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在税收理解上的缺失和认识上的不足,都会造成违规而受到责罚,为了免于责罚就要寻求代理专家代理申报。
二、我国税务代理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了解)
我国市场经济推动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会对社会中介体系提出一些要求,而税制改革使我国税收涉及的面特别广,触及的环节特别多,这样就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要面对国税、地税两套机构,纳税风险和法律责任都相应的增加,为了减少损失、提高纳税的准确性、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税务代理就成为一种必然。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原有专管员保姆式的管理就改为纳税人自觉申报,税务机构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模式也分清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使得纳税人对社会中介服务产生了需求,从我国税务代理制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 20世纪 80 年代初的税务咨询业,这是税务代理的雏形。
(二) 20世纪90年代初税务代理市场的启动
(三)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税务代理制的全面推行
(四) 90年代后期税务代理制的规范管理。1999年8 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税务代理。
三、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了解)
(一) 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治说的基本要求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注册税务师可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协调征纳双方的行为,纠正征纳双方可能的背离税法规定的行为。
(二) 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税务代理制,可在税收征纳双方之间通过注册税务师这个中介体,形成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税务机关三方制约关系。这样有利于完善税务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 税务代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过去几十年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保姆式的管理使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漠,现在规定纳税人自觉申报,这样使纳税人面临着准确计税、申报纳税的一定难度,实施税务代理,由纳税人选择自己信赖的税务代理人来代理纳税人去准确履行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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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有利于形成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局面。
(四) 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税务代理可以使纳税人不犯或少犯错误;二是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使纳税人用足优惠政策;三是可以协调征纳分歧和矛盾,有效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熟悉)
1. 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见教材第7页。
2.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共分为五科:《税法(1)》、《税法(Ⅱ)》、《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
(二)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登记制度
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登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4 .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稍注册税务师资格者,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掌握)
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代理事宜。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经营现场和设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4)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和有关资料。
(5)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6)旬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
《税务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注册税务师有向被代理人、税务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的义务,对其代理业务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注册税务师有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4)注册税务师有恪守被代理人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它可以是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形式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熟悉)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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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帐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例:下列有关注册税务师代理范围和注册税务师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03年考题)
A.经纳税人同意,注册税务师可以代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B.注册税务师可以代理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但不能代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C.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事项的委托,但没有义务制止其行为或报告税务机关
D.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标准答案:D
一、税务代理的基本形式(熟悉)
从范围划分有全面代理、单项代理;从时间上划分有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熟悉)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能从事法定范围内的代理, 严禁代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只能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确立,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准备阶段。协商委托的目标、服务的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双方还要协商代理费的收取,在代理关系确定前,注册税务师处理主导地位,要就上述需要协商的问题进行阐明并取得委托方的认同。
(2)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阶段。即代理关系确立阶段,委托和受托双方就协议约定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定协议,双方盖章后协议正式生效。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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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机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掌握)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 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 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1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1)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4)注册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
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 )。(03年考题)
A.由税务代理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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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由税务代理人补缴相关的税收滞纳金、罚款
C.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D.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标准答案:D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本章属于考虑的重点章,在以往的考试中出过单选、多选,也不止一次的出过简答题,本章分值一般在15分左右,考点分散繁琐,考生要注意在本章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中今年新增加了审核评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这两方面的新内容,一般新增内容出题机率比较大,应特别注意。
按考试大纲的要求:
一、了解我国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熟悉我国现行国税、地税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二、掌握税务管理的基本规程,熟悉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基本方法,税务检查的基本形式,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熟悉在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了解)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2.税收管理权
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所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
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税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
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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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税制的概念
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2.分税制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属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适合地方征管,有利于调
动地方积极性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3)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 国家税务局直属中央政府,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地方税务局隶属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地方官税的征收和管理。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熟悉)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国家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区(旗)设国家税务局(分局)。与国家税务局相对应的是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地方税务局,归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地方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县(旗)设地方税务局(分局)。从1998年起省以下地方税务局也实行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了解)
1.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2.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3.以下税种属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范围的有( )。(02年考题)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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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C.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D.中央企业缴纳的房产税
答案为ABC。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去如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基本存款和其他存款帐户,自开立帐户之日起I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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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 )号码。(02年考题)
A.营业执照   B.外汇登记证
C.税务登记证件 D.企业计算机代码
答案为C。
2.变更税务登记
(1)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名称、地点、性质类型、经营范围方式、产权关系、注册资金的改变。
(2) 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各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
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待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I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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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一)设置帐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 所称账簿是指总帐、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口代数、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教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帐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数、代收代数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03出过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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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04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旧理办件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领照之日起15内建帐,领证之日起15日报送会计制度)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
期限保管帐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帐簿、
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02年出过考题)
三、纳税申报(掌握基本规程)
(一)纳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具体包括: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纸证明文件;
6.税务关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
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征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出过简答)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缴、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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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05
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输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1.自行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手续。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寄送主管税务机关。
3.电文方式。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03年考过)
4.代理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
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
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
例:下列有关纳税义务人依据履行纳税申报手续,表述不正确的有( )。(01年考题)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采用邮寄申报的方式申报纳税
B.单位人个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都必须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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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纳税人依法享受免税政策,在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D.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15日内办理。  
标准答案:B、D。个人如不发生纳税义务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办理。
四、审核评税(新增内容)
(一)审核评税的概念
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那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二)审核评税的范围和内容
审核评税针对的是纳税人申报实际缴纳的和实际代扣代缴的税收,不包括关税和预缴的税款。
进行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
会计师查账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资料。
(三)审核评税的步骤
审核评税按评析一核实一认定一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籍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检查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并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新增内容)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概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依照其遵守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评定纳税信用
等级,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一
项税务管理制度。
(二)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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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依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和违
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等情况作为评定内容,设立指标进行考评计分。具体评定内容和计为见教材19-20页,一般了解。
(三)评定标准。教材20-21页,一般了解。
(四)分类管理。
共给纳税人评出A、B、C、D四个等级,高级别的会采用一些鼓励措施,低级别的往往要加强监控管理,甚至还可以采取一些税务行政处罚的措施,比如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等。
(五)评定组织与程序
国、地税共同评定,两年一评。A级是最好的,要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可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
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六、税款征收(熟悉)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帐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并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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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05
7.委托代征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③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很明显低,又无正当理由的。(02年考过)
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
标准等资料。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6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
业务往来发生自纳税年度起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03年考过)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缴款。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6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工)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强制执行不是前面所说税收保全的继续,税收保全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强制执行的对象有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其对象的范围大于税收保全。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
后,剩余部分当在3 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
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低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6
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
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
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
按《合同法》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税务检查(熟悉)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数、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征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征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放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6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八、税务行政复议(具体内容在本章十四节阐述)

第三节 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熟悉)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 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数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 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
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区别于延期申报,延期申报属于税收管理的范畴,而延期纳税是属于税款征收的范畴。
5.税务检查权。包括查帐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帐户核查权等。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7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6.保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7.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税务人员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许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的,依照《刑法》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5.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 除按《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7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数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例:某企业199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款20万元,因计算错误实际缴纳23万元。199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30万元,实际缴纳了28万元。2000年1月该企业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上述纳税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01年考题)
A.申请退还1996年度多缴税款
B.申请退还1996年度多缴税款,补缴1998年度少缴税款
C.申请1996年度多缴税款与1998年度少缴税款互抵计算
D.申请补缴1998年度少缴税款
标准答案:D。2000年发现96年多缴的税款已超过三年,不再退还;98年少缴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
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7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7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03年出过延期纳税的考题)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与不改都可以罚款):
①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
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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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07
款50%以上3 倍以下罚款。
3.偷税行为及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02年考过)
4.抗税行为及处罚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款是行政处罚,而罚金是经济刑或经济附加刑,是由法院判的。
5.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刑法》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 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6.骗税行为及处罚
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依照《征管法》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即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 借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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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08
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本章属考试非重点章,历年考试以客观题、选择题形式出现,分值一般2~3分。
2005年的考试大纲对本章的要求有三方面:
一、了解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程,掌握代理企业税务登记的操作要点
二、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管理制度,掌握代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操作要点
三、了解代理税种认定登记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要点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企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 企业、企业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的税务登记;
(2) 企业特定税种、纳税事项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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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08
一、开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1、 纳税人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附送有关资料。
2、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登记资料完备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发放《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毕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开业税务流程图见教材31页,前三框是纳税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30日内应做的,其中第三框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领发的登记表填写,后三个框是税务机关做的,税务机关接受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应该在接到之日起30日审核完毕。
(二)代理开业税务登记操作规范
1、代理开业税务登记申报
注册税务师以企业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申报,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 按法定期限即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时间不能滞后。
第二, 《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应详细写明申请税务登记的原因和要求。
第三, 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所必备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主要有: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帐号证明;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这些资料都会在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中体现出来,教材后面有相关的税务登记表,这些项目中很多都是依据这五项重要资料来填列的。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代理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表
《税务登记表》分四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注册税务师应根据企业的经济类型领取相应的表式,填登完毕后将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以往年度考试中曾考过税务登记填表中填表说明的内容。比如在填写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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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08
企业税务登记表时,对于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式、折旧方式应按照什么规定来制定企业的核算方式等。
3、代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务登记资料审核完毕,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注册税务师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其交给企业,进行税务登记证使用管理方面的辅导。
见教材40页[例3- 1],其中填表的内容集中在教材33页,注意填写方式。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执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改变名称;(2)改变法人代表;(3)
改变经济性质;(4)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5)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
动的办理注销登记);(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7)增减注册资本;(8)改变隶属关系;(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10)改变开户银行和帐号;(11)改变生产经营属以及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一)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1、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2、 在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应于7 日内将填登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交税务机关审核。
3、 税务机关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要重新核定有关登记事项,并核发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图见教材41页图3 - 2 所示。
(二)代理额税务登记操作要点
1、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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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08
(2)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3)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 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
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 其他有关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4) 其他有关资料。
2、代理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注册税务师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以后,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详细填登纳税人识
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日期、变更登记事项及其变更前后的内容,并办理签章手续。
3、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
注册税务师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取重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有关资料,送交企业存档。见教材41页[例3-2],某管件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在其重大经营决策上有一些变化,一是增加投资,增资80万元,二是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在教材42页税务登记变更表中填写了其变更项目及变更前后的内容。
三、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了解)
1、纳税人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有三种情形:(1)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纳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9
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如图见56页图3-3 所示。
(二)理注销税务登记操作要点(掌握)
1、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
注册税务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以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并附送下列资料: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 其他有关资料。
2、代理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见教材57页表3-10,经企业盖章后报送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将已领购的或已购未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等税收票证交回税务机关审验核销。
3、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批件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清全部纳税事项后,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核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有“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注册税务师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回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批件、资料,交给纳税人。教材58页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9
[例3 – 31]日本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境内酒店的建筑设计劳务,劳务完成后要进行注销税务登记,其具体填列内容在教材57页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中。这部分内容在以往考试中出过多项选择题,比如前述有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哪些是正确的、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等内容。

第二节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本节主要介绍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税种认定登记、代扣代缴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了解)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 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
的经济形式、生产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用途、企业注册资本、会计核算等问题,经税务机
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增值税—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并将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对从事商业经营的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一般是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三个月或半年时间的考核后,再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本节以往多次出过考题,比如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应在哪里办理;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是向国税还是地税申请;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该找谁认定;企业总机构已经被人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该怎么办等内容以前都出过考题。
(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掌握)
1、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主要内容,注册税务师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如企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09
业设立的合同、章程,企业申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报表和证件,企业已实现销售的情况,会计、财务核算的原始资料等。注册税务师应针对企业可能实现或已经实现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企业会计、财务处理的方法和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人员的办税能力能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等问题,写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核查报告,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附件,报送主管国税局。
2、对于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注册税务师可将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企业存档,并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的要求。如果企业暂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应指导企业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销项税额,待临时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教材[例3 – 4]××管件有限公司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具体内容在教材60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核查报告在教材61页,表述了企业注册资本、投资、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以及销售额的情况,在报告的最后说明了核查的结论,认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 税种认定登记代理实务(了解)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县
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
以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
(一)税种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科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见教材63页表3 –12)。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种认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之后,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做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栏日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
(二)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0
1、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注册税务师应在核查纳税人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事项深入调查。特别是对于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事项,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消费税适用税目、税率的纳税事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认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应详细核查纳税人的合同、章程有关的批文和证
件,会计科目处理及原始凭证等资料,逐一核实认定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查报告和《纳税人税种认定表》,履行申报手续。
2、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种认定的通知之后,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纳税人具体的办税事宜,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提出异议,应进一步调查并提出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加以认定。对于税种认定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纳税人,应分别申办税种认定手续。
教材[例3-5] ××管件有限公司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种认定登记手续,注册税务师除取得相关资料以外还要进行核查,比如“外经贸委批准证书”、“海关出口报关登记手册”投资明细表以及验资报告,具体填列内容见教材63页表3-12。

第四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

本章为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非重点章,在以往的考试中分值在3分左右,曾经出过单选、多选等客观题型。
2005年考试大纲要求:
一、了解发票种类、适用范围与发票管理权限的划分;熟悉发票领购操作规定
二、熟悉发票填开的具体要求,掌握正确填开发票的操作要点
三、熟悉代理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掌握代理审查发票的操作要点

第一节 发票领购代理实务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0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了解)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局管理,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有的发票对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都为适用,如临时经营发票用于临时经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使用。增值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营业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如果一个企业以增值税为主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就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发票种类繁多,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
使用范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计税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从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劳保用品属于生产过程中正常的消耗,销售方可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0
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可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而改用普通发票。
(二)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销售免税产品时就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而应开具普通发票。所不同的是具体种类要按适用范围选择。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可以说是在行业发票的基础上再细分。
1、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主要有: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等。
2、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主要涉及营业税范畴的劳务。
(三)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 转帐凭证,保险凭证;话务、电报等收据;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例:下面几种发票类型中,属于专业发票类型的是( )。(03年考题)
A.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B.增值税专用发票
C.国有电信企业的电报收据
D.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C

二、发票领导管理规程(熟悉)
(一)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0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发票的领购手续
按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发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等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熟悉)
(一)代理自制发票审批程序与操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负责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1、要求用票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
2、代理填写《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要求数量,边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印制完毕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用票单位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
见教材69页[例4-1]某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自制出口销售发票的审批手续。注册税务师经调查该公司出口业务的规模和发票需求的数量后,请该公司按出口发票的规范要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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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票式样,向主管国税局提交申请自制出口发票的报告。报告中写明申请印制发票的原因、发票的字号及起始号码以及发票使用期限,附票样报送税务机关。
(二)代理统印发票领购操作要点
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有如下三种:
第一,批量供应。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合理领购数量,用量大的可以按月提供,用量不大的可以按季领购。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第二,交旧购新。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即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购领新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旧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主要看其存根联是否按顺序号完整保存,作废发票是否全份缴销,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等。
第三,验旧购新。这种方式与交旧购新基本相同,主要一点区别是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以后,由用票单位自己保管。
后两种方式适用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便于税务机关能及时检查并纠正其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例:纳税人领购发票,须先将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再购领新发票,这种方式称为(  )。(02年考题)
A.验旧购新
B.批量供应
C.交旧购新
D.定额供应
标准答案:A
1、注册税务师应根据用票单位适用的发票领购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
2、发票领购以后,注册税务师应将其与《发票领购簿》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交给用票单位并履行签收手续。
3、对于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注册税务师应按税务机关发票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认某审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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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根联的各项内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示用票单位予以纠正后,再按用票单位用的购票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4、对于用票单位已经发生的发票丢失、发票使用不符合规范等问题,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用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见教材[例4-2]中的综合商业大厦,多种经营需要领购多种发票,根据纳税人具体经营项目的情况,去申请各种业务的发票的种类、联式、金额版、文字版和数量。

第二节 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
对于发票的开具要求和填开的操作要点也是注册税务师必备的专业技术要求。
一、发票的开具要求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人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也就是说不能将一本发票拆成一份一份使用;不得
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倒买或
者倒卖发票(包括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结算方式中,不以发货当天作为销项税额确认时限的有( )。(02的考题)
A.托收承付,已办妥托收手续   B.交款发货
C.预收货款           D.分期收款
正确答案:B、 D 。交款发货为收到货款当天,分期收款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3、开具地点的要求。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具,有些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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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自治区)级税务机关规定仅限于在本县、市内开具;有些省(直辖市、治区)级税务机关虽然规定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跨县、市开具,但附有限定条件。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这里指空白发票。
4、电子计算机开具的要求。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即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在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掌握)
1、发票的开具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一是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应当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二是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例1:下列情形中,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是( )。(02年考题)
A.商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时
B.批发市场向商贩批发商品时
C.转让专利技术的某科研所向受让方收取款项时
D.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某设计院张某10000元设计费时
正确答案:D
例2:下列情形中,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相关发票的有( )。(01年考题)
A.企业发生销货退回
B.企业销售税商品
C.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
D.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义务人支付个人劳务所得。
标准答案:C、D
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税务机关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例如,某百货商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收款时,可以不必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取发票时,则应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销售货物(包视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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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劳务,根据《增增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注意选择题)
2、发票的填写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填开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地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发票的取得
任何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即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发票的作废
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发生错填、误填等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可以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注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节 发票审查代理实务
发票检查是税收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注册税务师开展发票审查业务属于用票单位自查,可以有效地指导用票单位的发票管理,减少纳税风险。
一、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内容(注意简答题)
(一)普通发票代理审查操作要点
1、审查发票基础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发票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成效。发票管理人员的配备、发票存放的安全性、发票取得与开具管理环节的严密性等。
2、审查发票领购、发放、保管情况。主要审查发票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按序时登记并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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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人的签收手续;对发票保管环节主要审查发票存根、库存未用的发票是否保存完整,有无发生丢失、霉烂等情况。
3、审查发票使用情况。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审查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第二,审查发票有无超经济范围填开的问题,各联次是否一次性开具,是否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大小写金额是否封顶等。第三,审查发票取得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有无转借、代开或虚开发票的问题。对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发票如有疑问,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审查操作要点(注意简答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审查普通发票的操作要点以外,还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审查发生销售免税项目、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用票单位是否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取得。凡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应提示纳税人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二、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方法
注册税务师审查发票的方法可以因事而异,其目的是帮助纳税人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一)对照审查法。对照审查法是将用票单位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与《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的情况核对。
(二)票面逻辑推理法
1、利用发票的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审核。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销双方的名称与税务登记号有着直接对应关系;根据计量单价、数量、单位、金额、税率和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推断金额和税额的计算有无错误等。
2、利用发票和企业经济业务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比如发票涉及的购、销活动与存货变化的关系,以及购、销活动与债权债务的关系等。
(三)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1、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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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法定标志之一。
(2)从发票联底纹、发票防伪专用纸等方面识别。
(3)采用发票防伪鉴别仪器,识别是否为统一的防伪油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1)对照光线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看是否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带有水印图案的防伪专用纸印刷。
(2)用紫外线灯和发票鉴别仪鉴别无色和有色荧光防伪标志。
具体例题见教材75页[例4-3]和77页[例4-4]。

第五章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

本章属于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非重点章,分值一般在1~2分左右。以往的考试中出过单选、多选等客观题,由于实际的一些帐务操作和分录处理会在以后章节涉及到,所以本章只是熟悉注册税务师对一些个体、私营中小企业所做的建帐建制工作,能对一些简单的涉税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而那些复杂企业的复杂问题会在以后的章节出现。
按考试大纲对本章的要求:
一、了解代理建账记账的适用范围,熟悉代理建立简易账或复式账的操作规范;代理建立财务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熟悉代制记账凭证,代作账务处理,代理编制会计报表的操作规范

第一节:代理建账建制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了解)
建帐建制、代理记帐是注册税务师执业的一项内容,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财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缺少合格会计人员的集体、私营中小企业,还有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
一、代理建帐建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有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个体、私营业户可自行建帐,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具体范围如下: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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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

二、代理建帐建制的基本要求
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全面实行建帐,由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介入这项工作,注册税务师首先应了解国家有关代理记帐的管理制度,在代理建账建制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一)复式帐建帐建制的基本要求
1、个体工商业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建立复式帐:
(1)2 人(含2 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
(2)请帮工5 人(含5 人)以上;
(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者;
(4)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2、凡按定期定额征税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的企业,以及个人承包、承租的企业也应按规定建立复式帐核算。
(二)简易帐建帐建制的基本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1.请帮工2 人以上5 人以下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立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其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比正规企业要简单许多。

第二节:代理建帐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主要针对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核算的纳税单位。
一、代理建帐制的基本内容(熟悉)
(一)代建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1、注册税务师为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帐簿,应按个体户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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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编报表。
2、代建个体工商户简易帐户会计制度。其会计核算简单,也要按月报送应税所得表。
(二)代建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
1、收入确认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此相关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2、成本列支范围是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应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包括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等。
3、费用列支范围是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损失列支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另外,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5、下列税前不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要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即所得税不承认的支出: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以及各种征收的滞纳金、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二、代理记账操作规范(熟悉)
注册税务师代理记帐,应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凭证,启用帐簿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
章。帐簿和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凭证和帐簿不得涂改、销毁、挖补。对各种帐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
(1)代制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
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注册税务师代制会计凭证主要是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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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代制记帐凭证。
1、注册税务师代理记账但不代客户制作原始凭证,仅是指导其正确填制或依法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对其审核。审核凭证时应注意: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原始凭证取得的时效性与合法性。
2、代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是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它是登记帐簿的依据。
(1)根据原始凭证简要概括业务内容,填入“摘要”栏内,可有助于登记帐簿和日后查阅凭证。
(2)根据会计科目的内容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做到帐户对应关系清晰。
(3)将记帐凭证连续编排号码并附列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经济资料和会计档案,注册税务师完成记帐凭证的编制后,应帮助纳税单位建立案卷归档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二)代为编制会计帐簿
代理简易帐的记帐工作是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在编制记帐凭证后根据业务内容按时间顺序记入相关帐户,实际上是俗称的流水帐。代记复式帐的操作则应根据会计帐户的特点来进行。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由纳税单位的出纳人员登记,注册税务师审核有关凭证和登记内容。
2、总分类帐一般应采用借、贷余额三栏式的订本帐,直接根据各种记帐凭证逐笔进行登记,也可先编制成汇总记帐凭证或科目汇总表,再据以登记。
3、明细分类帐是总分类帐的明细科目,可分类连续地记录和反映个体户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收入等明细分类帐。
明细分类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簿,其格式可选择三栏式、数量金额式或多栏式明细分类帐。注册税务师将上述帐簿登记编制完毕,还要进行对帐工作,进行帐证核对、帐帐核对和帐实核对。
(三)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报表比企业的要简单许多。设置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要编报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设置简易帐的要求编报应税所得表。
例:注册税务师为个体工商户代建复式账簿,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按《个体工商户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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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试行)》的规定,应代为编制(  ),报送主管财税机关。(01年考题)
A.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B.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损益表
C.资产负债表、留存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D.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税、留存利润表
标准答案:D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1、数字真实,内容完整。
2、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四)代理纳税申报
注册税务师代理建帐、记帐过程中,对于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应有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在按月结帐编制报表的同时,可代理纳税申报事宜。
(五)代理纳税审查
注册税务师代理个体业户记帐的工作难点,主要是因个体户的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注册税务师代理纳税审查工作的重点,就是审查应税所得所列各项是否符合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教材83页[例5-1]是一个模拟记帐编表的例题,其会计科目比一般企业简单,在以住考试中曾考过对记帐分录的判断,本题通过19项业务登记T形帐,结出各帐户的期末余额,然后根据余额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收利润表”。
例:某个体工商户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账记账,该个体户于2000年度计提本年生产人员工资津贴等合计12000元,其中应在税后列支费用为3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100 元,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01年考题)

A.借:生产成本9000
    税后列支费用3000
    贷:应付工资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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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借:应付工资100
    贷:应变税金 ——代扣人个所得税100

C.借:留存利润3000
    贷:税后列支费用3000

D.借:生产成本12000
    贷:应付工资12000

E.借:应付工资100
    贷:税后列支费用100

标准答案:A、B、C

第六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按照2005年考试大纲要求:
1.了解企业涉税会计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熟悉各科目核算内容,掌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各专栏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核算要点
2.熟悉工业企业供、产、销环节的业务流程。掌握各环节增值税涉税会计核算,熟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工业企业有关消费税的涉税核算,了解营业税,掌握所得税,了解其他税费的核算
3.熟悉商业企业购、销环节的业务流程,掌握各环节增值税涉税会计核算,熟悉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涉税核算,了解营业税,掌握所得税,了解其他税费的核算

第一节 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现行企业会计中核算涉税业务的主要会计科目有“应交税金”、“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等)、“所得税”、“递延税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等科目。
一、“应交税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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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13
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资源税、进出口关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土地增值税等。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缴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缴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已经计提应缴而未缴税金的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期末多缴的税金。
为分别核算每一税种应缴、已缴和未缴的情况,在该科目下,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掌握)
现行税制实施以后,由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贷方增加了很多经济内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既要反映进项税额,又要反映预缴的税金;贷方既要反映销项税额,又要反映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增加核算内容后,如果仍沿用三栏式账户,很难完整反映企业增值税的抵扣、缴纳、退税等情况。为厂配合税制改革,从会计上完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等情况,便于正确计算企业实际应纳的增值税,同时也为了便于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在账户设置上采用多栏式账户的方式,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的借方和贷方各设若干个专栏加以反映。


应缴增值税的借方明细科目有: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企业当月上缴本月增值税额。
(3)“减免税款”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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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14
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应缴增值税的贷方明细科有: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实行先征后返的生产企业,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外,出口货物离岸价视同内销先征税,出口单证收齐后再以离岸价为依据按规定退税率申报退税,在出口销售行为发生后,按规定征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得抵扣税额借记“出口产品销售成本”科目;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对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部分。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4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方。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收入的核算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也是不含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其应纳增值税额,也要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只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贷方设置若干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已缴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应缴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增值税额。

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掌握)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缴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转人多缴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在月末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的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一部分;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3.“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是与前面的“应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科目平级的二级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5
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人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例:以下有关增值税检查检查专门账户表述正确的有( )。(02年考题)
A.增值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均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B.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C.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D.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并对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无余额。
答案:B、D。A项中只有一般纳税人才需设置此科目,C项中应借记本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4.“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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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核算企业由于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或服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因企业所属行业不同,科目的名称略有差别,
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月末根据各税法及有关规定计算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数额,贷方反映出口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本科目余额一般在借方,月末将其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后,应无余额。

三、“所得税”科目
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四、“递延税款”科目
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本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债务法时,本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在本科目下,企业应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在处理补或退所得税等有关项目后,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按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提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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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情况时,应在( )科目进行反映。(02年考题)
A.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B.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C.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D.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答案:C。

六、“补贴收入”科目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收到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期末,由借方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七、“应收补贴款”科目
“应收补贴款”科目(在有些企业也可能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账页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记载:
第一种是按批准数作免抵和应退税的会计处理。批准的应退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复尚未办理退库的应退税额。
第二种是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暂不考虑申报的退税出口额是否能通过退税审核,就当期申报的免税出口额按规定的征退税率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出应退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金额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本月应退税额”一致。与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数有差额的,在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按申报所属期进行调整。不足的补计;多出的用红字冲销。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6
第二节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掌握)
(一)供应阶段
此阶段,主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发生支付增值税的业务,按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作相应的涉税帐务处理(见教材97~100页)。
例:某日化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外购货物(已验收入库)、接受应税劳务(已付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作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的是()。(03年考题)
A.生产车间为一线职工购买的劳保服装
B.工会组织给职工过节外购的食用植物油
C.财务科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D.非独立核算的汽车队发生的汽车修理费用
标准答案:A、C、D。B项属于职工福利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例:某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00元,增值额为2040元,数量为10吨,销货方代垫运费2100元,其中包括建设基金500元,装卸费、保险费100元,原材料因运输不当造成非正常损失1吨。上述款项均已付清,下述分录正确的是(  )。(01年考题)
A. 借:管理费用             2100
    原材料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
    贷:银行存款            16140

B. 借: 原材料               125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62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6
   待处理财产损益          1614
贷:银行存款  16140

C. 借: 原材料              14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银行存款              16140

D. 借:原材料               1233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87
    待处理财产损溢           1614
    贷:银行存款             16140

标准答案:B


(四)一般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通过前面三个阶段有关增值税涉税业务的介绍,根据企业所发生的业务进行正确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后,便很容易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出口退税发生额)—(上期留抵+当期发生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6—18] A企业本月外购货物,发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00000元,本月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余额为20000元,本月对外销售货物,取得销项税额合计为210000元。则A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210000- (100000 +20000)=90000(元),月末,企业会计作如下正确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7
 次月初,企业依法申报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90000元后,应再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二、工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熟悉)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因此,除以取得货币的方式进行的销售外,企业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应视为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在销售实现时,按产品全部价款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按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消费税是价内税,与增值税性质不同,核算涉及的科目也有差别。企业在进行消费税会计处理时,与增值税联系起来看分两个步骤:
一步:收入实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全价全税
贷:产品销售收入 不含增值税金额(含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步:计提消费税税金的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计算出来的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计算出来的消费税
这里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期末与销售收入配比计入财务成果账户。
[例6-19] 教材103页。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7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按税法规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缴纳消费税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 (成本+消费税+增值税)
贷:产成品、自制半成品 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三)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产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此外,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计价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同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
2.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人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 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7
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而在不同的科目中核算: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缴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科目。另外,由于税法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带来会计上不同的处理方法:
我们一定先要熟悉委托加工缴纳消费税在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账户中的位置:


我们再熟悉一下委托加工材料这个账户的构成:


例:(一)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时有何区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01年考题)

答:1.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得扣税。(1分)
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随同支应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7
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1分)

2.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1分)
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于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分)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者缴纳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为简化核算手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税的,也可以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应缴消费税额。

三、工业企业营业税的核算(了解)
(一)销售不动产的账务处理
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二)转让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上述非应税劳务收入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企业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18
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四、工业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掌握)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着计算口径和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
对一个企业而言,只能选择一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在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情况下,企业只需要设置“所得税”科目,不需要设置“递延税款”科目。在选择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需要设置“所得税”和“递延税款”两个科目。
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方法的具体会计处理: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到以后各期。在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情况下,企业要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为依据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列作所得税费用处理,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的处理,是通过按税法的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解决的。
具体会计核算过程为:
企业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期末,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21
此种方法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下的处理:
1.在税率没有变动和没有开征新税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在此种情况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由于时间性差额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损益表的所得税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金额里。
2.在税率变动和开征新税的情况下,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还有不同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两种:
(1)递延法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额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将按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将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
(2)债务法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其账务处理与递延法基本一致。
上述递延法和债务法有关具体核算内容,在《财务与会计》教材中有详细阐述,故此处从略。
例: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这种办法称为(  )。
A.递延法
B.债务法
C.纳税影响会计法
D.应付税款法
标准答案:B

灿烂阳光
2005-07-29, 12:21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固定资产设备退税的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1.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对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调整所得税和资本公积。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增设“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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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1.内销货物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营出口销售
(1)一般贸易的核算
① 销售收入。
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②不得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一 —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③运保佣冲减。运保佣的冲减有两个处理方法,以下就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A.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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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产品销售收入—— 一般贸易出口
贷:银行存款
B.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 一般贸易出口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一般贸易出口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①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②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3)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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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与来料加工相关的国内采购不能抵扣进项税;与进料加工相关的国内采购实施抵退政策不同。

3.委托代理出口
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产品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产品销售收入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

4.销售退回
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1) 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
(2) 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冲减销售收入。
②调整运保佣对销售的影响,见教材113页示例。

(三)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抵退”税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税额)—上期未抵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企业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
1.第一种方法,即按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不作账务处理。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批准的应退、应免抵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批准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即批准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第二种方法,即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申报数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即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申报的应退税额>0,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即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企业在收到出口退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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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业企业其他税、费的核算(了解)
(一)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并销售应税产品,应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资源税。为反映和监督资源税税额的计算和缴纳过程,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贷方登记本期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登记企业实际缴纳或抵扣的资源税税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缴而未缴的资源税税额。
1.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2.企业自产自用应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3.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应缴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4.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记人“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工业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由于印花税是由纳税人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税款的,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税款的问题,因而,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购买印花税票时,可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教育费附加
计算应上缴教育费附加时,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基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教育部门根据办学情况,将部分教育费附加退给办学企业作为办学补贴,企业收到办学补贴时,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七)车辆购置税
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三节 商品流通企业的涉税核算

一、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掌握)
(一)供应阶段
1、商业批发企业实行增值税后,购进商品业务的帐务处理
批发企业商品的购进主要包括国内购进、国外进口,国内购进又分为一般商品购进和免税农产品等。企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国内购进一般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商业企业从国内购进一般商品,应根据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货金额(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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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业务的帐务处理。
由于购进的是初级农产品或者说直接从农业生产者那里收购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根据购进的农产品的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加以确定。

(3)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企业进口商品,其采购成本一般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为基础)和应缴纳的关税。若进口商品系应税消费品,则其采购成本中还应包括应纳消费税。进口商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国内购进商品的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外汇与人民币的折合,因为进口商品要使用外汇,企业记账要以人民币作为本位币;二是进口商品确定进项税额时的依据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4)企业购进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短缺或溢余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或溢余,也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发生的溢余按不含税的价款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贷方,查明原因后进行转销,待处理财产溢余处理一般不考虑增值税的问题。企业购进的商品发生的毁损与短缺,应当将已付的损失商品货款及相应的进项税额一起转账。

2.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后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由于商业零售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采用“售价记帐、实物负责制”,而且商品的销售收入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实行增值税以后,进销业务的核算与其他企业比较有一定的复杂性。也就是说,既要保持零售企业多年来形成的比较科学的“售价核算、实物负责制”,又要按照增值税的要求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缴纳的税金。
(1)一般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进商品仍按不含税成本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已付的全部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商品入库时,仍按原来的含税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含税的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再按含税的进销差价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2)进货退出的账务处理
零售企业购进的商品在验收入库后,由于各种原因,要向供货方提出退货要求,经同意后,可将原购进商品退还原供货单位。发生进货退出时,应按商品含税零售价冲减“库存商品”科目,同时相应调整“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同时还应将收回的已付进项税额予以冲销。
[例6-28] 某零售商业企业本月上旬购进A种商品2000件,每件进价50元,增值税额8.50 ,含税售价65.52元,经甲营业柜组拆包上柜时,发现有200件质量上有严重缺陷,经与供货单位协商,同意退货。如数退出该商品后,收回价款存入银行。根据有关单证,作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50价+8.5进项)×200件=11700
商品进销差价 3104 (65.52-50)×200件=3104元
贷:库存商品——甲营业柜组 13104 65.52×200件=13104 库存账用售价纪录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8.5×200件=1700元
这笔业务在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时,应在“进项税额”专栏中用红字反映。
在实务中,为了真实反映每个供货单位提供商品的质量状况,一般将上述一笔会计分录分为两笔进行处理,即:
借:银行存款 11700 (50价+8.5进项)×200件=11700
贷:商品采购——X X供货方 10000 50价×200件=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8.5×200件=1700元
借:商品进销差价 3104 (65.52-50)×200件=3104元
商品采购——X X供货方 10000 50价×200件=10000
贷:库存商品——甲营业柜组 13104 65.52×200件=13104 库存账用售价纪录

(二)销售阶段
l.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人和按规定收取的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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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①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
将商品交付他人代销,是指纳税人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而将自己的商品交付受托人的行为。将商品移交他人代销,应当在收到代销单位转来代销清单时,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根据计算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6-29] 某百货商场委托某代销店代销洗衣机20台,双方合同约定,每台洗衣机不含税价1000元,每销售一台,商场付给代销店手续费50元。本月末,商场收到代销店转来的代销清单1张,销售丁10 台,并收到收取手续费的结算发票1张,注明手续费金额500元。百货商场应根据结算清单向代销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转收入。
借:应收账款——××代销店 117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再根据收到的手续费结算发票,做账为:
借:经营费用 500
贷:应收账款——××代销店 500
收到××代销店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200
贷:应收账款——××代销店 11200
② 销售代销商品(受托方)
销售代销商品,是指受托销售单位将委托销售单位委托销售的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由于销售价格是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商定的,所以受托方无论采取进价核算还是售价核算,其账务处理都是相同的。
仍以[例6-29]为例,代销店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1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结转应收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5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500
收到百货商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剩余货款,
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9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200
商业批发企业其他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与工业企业基本相同,这里不再重述。

2、商业零售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零售企业,其“库存商品”科目是按含税零售价记载的,商品含税零售价与不含税购进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内反映。这样“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所包含的内容与过去相比有新变化。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不含税的进价与不含税的售价之间的差额;二是应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零售企业销售商品时,首先要按含税的价格记账,即按含税的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含税的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其次,计算出销项税额,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的收入,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再次,月末,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根据计算出来的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销售成本,即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例6-30] 某零售商店采用售价金额核算,1999年9月5 日购进B商品一批,进价10000元,支付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同时支付运费100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该批商品的含税售价为14000元;9月20 日,该批商品全部售出,并收到货款,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9月初无期初同类商品的存货,则该零售店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1)购进商品支付款项时
借:商品采购 10000
经营费用 93 100-100×7%=9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 1700+100×7%=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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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12:24
”贷:银行存款 118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4000 含税售价
贷:商品采购 10000 采购成本
商品进销差价 4000 含税售价与采购成本之差
(3)商品售出收到销货款
借:银行存款 1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4000含税售价
借:商品销售成本 14000含税售价
贷:库存商品 14000含税售价
(4)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方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4000÷(1+17%)=11965.81(元)
销项税额=11965.81-17%=2034.19(元)
借:商品销售收入 2034.19从含税销售收入中剔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4.19
(5)月末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借:商品进销差价 4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4000从销售成本中剔除进销差价,还原成真正的成本
应当指出,上述这样的账务处理,平时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并不反映真正的“收入”和“成本”,也不能反映出毛利或毛损,只有等到月终计算并结转全月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销差价,分解全月含税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并将销项税额自“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后,才能反映已销商品的毛利或毛损。但其优点在于能保持零售企业在税制改革前的合理核算秩序,并且较多地简化了核算手续。

(三)商业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账务处理
商业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账务处理与工业企业基本相同,这里也不赘述。

二、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熟悉)
商业企业除了进出口应税消费品涉及消费税的核算外,最主要的是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由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纳税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因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缴纳消费税应计算销售税金,并从当期收人中扣除。商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记入“商品销售收人”科目,其应缴的消费税相应记入”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科目;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三)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
按税法规定,从事批发、零售商品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在会计核算上,对自购自用的金银首饰,应按成本结转,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的消费税也应随同成本一起转入同一科目;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人“营业外支出”科目;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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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经营费用”科目;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等等)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还应及时分摊相应的商品进销差价。
[例6-31] 某珠宝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将金项链150克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样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应纳增值税=130÷(1+17%) ×150×17%=2833.33(元)
借:应付福利费 18666.66
贷:库存商品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3.33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33.33
商品流通企业涉及营业税、所得税等其他税费的核算与工业企业基本相同,故不再重复。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发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科目变化的内容详见《财务与会计》教材。

第七章 流转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重点章)

考试大纲要求:
一、熟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操作规范;掌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计算填报的方法
二、了解消费税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理纳税申报的操作规范;熟悉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的有关纳税申报规定;掌握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填报的方法
三、熟悉营业税代理纳税申报操作规范;掌握饮食服务企业、货运企业、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企业、外企商社纳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