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懂非懂111
2011-03-29, 11:38
一、资产减值的范围
本章所规范的资产通常属于企业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等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些资产减值会计的处理由相关章节阐述,本章不涉及有关内容。
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涉及减值的问题。
中华会计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本章所规范的资产通常属于企业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等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些资产减值会计的处理由相关章节阐述,本章不涉及有关内容。
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涉及减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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